但丁指出:“但凡关心国民利益的人,事实上都会关心公理的目的。……同时,任何社会的目的在于它的成员的共同利益,因而公理的目的也必然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;所以,凡是不能促进的,就不可能是公理。西塞罗在他的《修辞学》(Rhetoric)一开始就说得很好:‘我们解释法律始终应当是为了促进国民利益。’因为,如果法律对于受治于它的人没有用处,那么这些法律就是名存实亡的。法律应为互利的目的把人们联系在一起,塞内加在他的《四美德论》(On the Four Virtues)一书中说得非常正确,他说:‘法律是人类社会的纽带。’由此可见,关心国民利益就是关心公理的目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