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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文言小品] 《红尘野闻》(十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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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8]以坛为家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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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24-4-9 16:46:52 来自手机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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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红尘野闻》(十一)
    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提灯定损
          癸卯孟秋,某女,客江西上饶玉山,僦屋以居,赁金千二百之数。居廿二日,议退屋。主家郭某提灯验看,细至几杌,无论户牖。察损磨痕迹,约略不下百处,抵值计万余。经村委和解,女偿银四千,以为息事。后复生不虞,女忿,甲辰仲春,曝于网络,四海咸闻。
          玉山郭某其行,甚于劫掠。以是敛财,不亦惑乎?虽蛮貊之族,亦不至此也。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;强加之损,何患无地。斗筲之人,必行宵小之事。纵蓬麻骈生,不能化也。遑论北枳南橘,岂复关乎地理耶?
          红尘氏曰:“言顾行,行顾言,君子胡不慥慥尔!提灯定损,其于文献有功焉,而独于上饶有损焉!闻悉,‘提灯定损’,词已录入百度词典,事已载入江西县志,一由后人臧否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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