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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 小议“永佃权”——颠覆你的认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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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5-7-19 14:54:45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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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半醉汉 于 2015-7-19 14:59 编辑

小议“永佃权”
    三十六年前,我在金寨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内,看见一块大石碑,上面刻有“永佃权”三个大字。
    自以为看过不少书籍的我,顿时陷入迷茫。
    因为我从来不知道还有个什么“永佃权”。
    我就此请教县里编写革命斗争史的老师,他们告诉我说:过去穷苦的农民自己没有田地,都是赖以租种地主、富农的田地为生。拥有土地的地主、富农们仗势欺人,与佃户稍有不合,就以辞退佃户相威胁,佃户们只有屈服。盖因他们没有田种,便无法生活。佃户们对这些地主、富农佃东,虽然痛恨,却无可奈何。一九二二年秋,刘仁辅(革命烈士)回乡,领导燕子河一百多家佃户代表,向地主进行争取永佃权,反对转租田地的斗争。组织佃户找官府告地主、打官司。地方官府希望地方安定,担心地主随便辞退佃户会引发治安混乱,结果官司打赢了。佃户们为纪念这次斗争的胜利,就立了这块“永佃权”的石碑。而刘仁辅也借此机会,成立了农会。
    “永佃权”,顾名思义,就是佃户有永久租种田地的权力。
    老师们没做深的解释,我也听得一知半解。
    总感觉这场佃户和地主的斗争,胜利来得太容易。
    官府为社会治安计,判地主不准转租,维持佃户继续租种就能结案。可官府何必要判佃户对地主的土地,具有永久的租种权?为什么、凭什么这么判?
    地主对此判,为何不上诉?
    但当时我未及细想,更未深究。
    直到二零零四年,我修改长篇小说“大别山英魂”,在写到“永佃权”石碑的故事情节时,为弄清楚“永佃权”到底是怎么回事,于是就上网搜索,仔细查阅有关“永佃权”的有关资料。
    终于,我搞清楚了“永佃权”的来龙去脉。
    原来“永佃权”是我国古代固有的法律!
    “永佃权”最早出现在宋代﹐明、清时代,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﹑西北﹑华南部分地区。在民国时期,不仅“永佃权”的范围有所扩大,而且增加了一些更详细的法律条文。
    清朝《钦定户部则例》规定:“民人佃种旗地,地虽易主,佃农依旧,地主不得无故增租夺田。”
    前清咸丰年间,皇帝亲下御旨,规定“佃不辞东,东不得辞佃。”
    这都是明确的规定,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﹐佃农的耕作权仍不受影响。
    故民间有“只有佃辞东,没有东辞佃”的谚语。
    民国时期,《中华民国民法》正式规定“他物权”分别是“地上权、永佃权、地役权、抵押权、质权、典权和留置权”,形成完备的“他物权”制度。
    其中对“永佃权”规定“称永佃权者,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者牧畜之权。”
    也就是说,租种地主田地的佃户,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﹐可以长期耕作所租土地﹐并世代相承。
    原来我国在宋、元、明、清直到民国,早就将“永佃权”纳入法规了!
    显然,“永佃权”在法律上的设定,使具有土地所有权地主们,不能随意解雇租种他们田地的佃户了。既维护了佃户的权益,同时也限制了地主的权力。使得佃户们能安心耕作,有助于社会经济与治安稳定。
    这完全颠覆了我原先在书本和社会上获得的地主与雇农关系的认知,在旧社会的法律中,竟然有纯粹、直接保护穷苦农民利益这样的一个条款!
    在我所受到、接受的所有教育中,都是地主可以随意辞退租种他们田地的佃户。地主们以“我家的田地,不租给你种了”,来要挟、剥削、敲诈租种他土地的贫雇农。而贫苦农民们,都是申诉无路,告状无门。因为封建皇权和旧社会的律法,都是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的。
    事实居然不是这样!
    我心中豁然开朗:怨不得刘仁辅在国民政府时,出头帮佃户与地主打官司,他能打赢。原来,刘仁辅背后有强大的法律支撑!
    同时我也明白了,几千年农耕社会得以稳定的根本原因,那就是“耕者有其田”。贫苦的雇农佃户们,虽然没有地产权,但他们有永久的租种权,祖祖辈辈享受着“永佃权”的庇荫。
    我估计,即使是现在,社会上知道“永佃权”这一历史法律知识的人,绝不会很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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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9-3-20 06:01
  • 签到天数: 1262 天

    [LV.10]以坛为家III

    5#
    发表于 2015-7-20 00:17:22 | 只看该作者
    未闻,长知识了。谢半醉老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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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5-6-22 00:05
  • 签到天数: 21 天

    [LV.4]偶尔看看III

    地板
    发表于 2015-7-19 20:32:31 | 只看该作者
    感谢半醉老师给科普了一下,的确不知道啊:L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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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9-3-20 06:01
  • 签到天数: 1262 天

    [LV.10]以坛为家III

    板凳
    发表于 2015-7-19 20:15:07 | 只看该作者
    这永佃权利于土地土壤的改良,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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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5-7-23 07:54
  • 签到天数: 157 天

    [LV.7]常住居民III

    沙发
    发表于 2015-7-19 15:11:55 | 只看该作者
    学习中{:soso_e183: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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