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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个惊天大案对社会的影响,发人深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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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4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3696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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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楼主
    发表于 2015-11-6 00:30:3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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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p=null, 2, left][b]2006年彭宇案[/b]:一位老人在街上摔倒并受伤之后,彭宇冲上前去将她送到医院,并给予两百元作为帮助。但老人最后在法庭上状告是彭宇将其撞倒。法庭最终判决为老人应得4万元补偿费用。法官认为,彭宇给老人的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(法官最著名的一句话问话是: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?)[/p][p=null, 2, left]曾有人说,救人好比一场豪赌,赢了的就只是平安无事,而输了的就可能倾家荡产。近十年来,由南京『彭宇案』纠缠而成的心结,宛如病灶,一直存在于社会,潜伏于人心,顺势应景不时发作,既是道德滑坡的标志,还是诸多缺德行为的遮羞布和挡箭牌,他们之所以冷漠实在是对事实人情做权衡之后的无奈抉择。[/p][p=null, 2, left][b]可见今天社会的冷漠,本质上与法律有莫大关系。法律上,南京法院选择性的使用这种流氓做法——有罪推定![/b][/p][p=null, 2, left]彭宇案中,彭宇根本无法证明自己无罪,但法律也根本无法证明彭宇有罪,在这时候法院看似帮助了那位老人,维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,但此次的『有罪推定』持续的在社会发酵,一定程度上,你说当今社会道德沦丧、社会人们的自私冷漠是什么原因造成的。[/p][p=null, 2, left][b]布鲁塞尔法院的判决:历史影响力的判决![/b][/p][p=null, 2, left]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:[b]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,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,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,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,于是报了警后离开。[/b][/p]
    [p=null, 2, left]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,于是,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,并予以起诉!最后,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,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。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:[b]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,对于拯救生命而言,抢劫财务不值一提。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,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,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,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!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,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![/b]所以从表面上看,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,更深远的,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,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。[/p][p=null, 2, left][b]中国法官: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送她去医院?[/b][/p][p=null, 2, left][b]比利时法官: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,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![/b][/p][p=null, 2, left]两个案例,必然造成两种结果....[/p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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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3-7 16:10
  • 签到天数: 16 天

    [LV.4]偶尔看看III

    9#
    发表于 2015-11-7 11:43:23 | 只看该作者
    [quote][size=2][url=forum.php?mod=redirect&goto=findpost&pid=424923&ptid=65003][color=#999999]克谐 发表于 2015-11-6 16:15[/color][/url][/size]
    此刻,长江以北,太行以东,黄河两岸,大概不是雾霾,亦在烟雨飘渺之中。
    上午,瞥见楼文,实属敏感话题, ...[/quote]

    李站转发此处,(1)当然不是讨论法律适用问题。彭宇案是一个标志,此后成了诸多缺德行为的遮羞布和挡箭牌,他们之所以冷漠实在是对事实人情做权衡之后的无奈抉择。对国人道德滑坡、自私冷漠是一个重要转折点。(2)也不是讨论“纯艺术”。
    “世界观的转变才会有根本性改变”,文末这一句或触及问题的核心。社会文明环境、程度产生不了布鲁塞尔那样的法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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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3-7 16:10
  • 签到天数: 16 天

    [LV.4]偶尔看看III

    8#
    发表于 2015-11-7 11:29:46 | 只看该作者
    [quote][size=2][url=forum.php?mod=redirect&goto=findpost&pid=424866&ptid=65003][color=#999999]三水散人 发表于 2015-11-6 13:28[/color][/url][/size]
    类似的案件,结果竟然相反,法律的准绳原来也可以有角度,就看法律的价值取向,从而引导社会行为的文明。[/quote]

    两案案情性质基本接近,两国适用法律也基本一致。关键在法官。这里涉及法官的社会责任感,而一个法官的社会责任感的养成与社会生态密切相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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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4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3696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7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5-11-6 21:22:38 | 只看该作者
    [quote][size=2][url=forum.php?mod=redirect&goto=findpost&pid=424923&ptid=65003][color=#999999]克谐 发表于 2015-11-6 16:15[/color][/url][/size]
    此刻,长江以北,太行以东,黄河两岸,大概不是雾霾,亦在烟雨飘渺之中。
    上午,瞥见楼文,实属敏感话题, ...[/quote]

    既要审慎,也要呼吁社会的正能量,道德重建,政府有责任,国民也要参与进来。社区也不是世外桃源,要有重建社会文明和道德的责任感。这些是我们文学的核心内容和艺术价值的本质追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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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22-7-20 21:11
  • 签到天数: 319 天

    [LV.8]以坛为家I

    6#
    发表于 2015-11-6 16:15:29 | 只看该作者
    此刻,长江以北,太行以东,黄河两岸,大概不是雾霾,亦在烟雨飘渺之中。
    上午,瞥见楼文,实属敏感话题,反正以我自己经验,绝不会转发或书写如此文章。但见到是站长转发的,我当时就有呼应的冲动,但思虑再三,顾忌擦枪走火,姑且作罢。恰好这会儿空闲,不妨坦言一点看法,纯属私见,如有不妥,尽可删除。
    类似楼文的报告或言论,微信中已经见识过,显然引起来了各种议论,结论自然莫衷一是。其实,无须争辩,仅从楼文叙述文字的角度,既可以在读者的认知感受中判断出“孰是孰非”,正所谓一目了然吧。但是,为何将其引入到此,确乎是在这“文艺社区”中,仍会出现“争执”的情景呢?
    关于“什么是法制?”问题。单纯在司法圈子里,一般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说法,而在此之外,个别还有单论苏俄特殊法系的观点。通常认为,我国遵从大陆法系,但在具体事务上,也不尽然。所以,针对楼文,而进行类似法制之性质、程序等专业理论性的探讨或研究,应该才是相关过去,而面向现在和未来的中国,如何去完善“法制化”建设的正道。不过,如此讨论,其实不应是这个社区的主旨所在。
    针对楼文及其反映事件和作者的表现手法,若从“纯艺术”角度上认识,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,其作者如何描绘、如何感概、如何自我评价……依然是作者的公民权力所在。然而,如若楼文反映的这一事件,尤其是里面涉及到法院判决书等的言辞语句情况,只要出现了偏离事实,特别是故意断章取义,或是夸大事实,而谋求哗众取众之效果。那么,无论楼文是否达到了其作者目的,像“失实”或因“失实”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文责,不仅要追究,而且就应该引起公开“批评”或“批判”了。所以,单从“纯文艺”角度谈文艺,关键点还是在一个“真”上,再者,也就是“善”了。
    在一个当代“公平、公开、公正”且是“法制”化社会中,倡导“纯文艺”的思路和理念,不以我始亦不以我终。但究竟什么才是“纯文艺”?而围绕这一概念,像“为艺术而艺术”“空中楼阁”“象牙之塔”之类相伴而生的词语画面,每每引来诟病和谴责,如此症候和景象,问题又出在哪里?孰是孰非呢?类似这样一系列问题,逐一分析都不是空穴来风,都有其中的道理和认识性偏差。以我自己学习体会,关于“纯文艺”的认识,好像朱自清先生明确说过,所谓“纯文艺”,其根本点/关键处就是要保障文艺(创作)的独立地位(大致如此意思)。
    确实,在三十岁左右上,我自己一直执迷不悟于“纯文艺”话题,尽管“千禧年”后在网络上,也已经书写过许多公开宣扬纯文艺的观点,但之所以时断时续,而不是一意孤行。这里面是有原因的,最主要因素就是,当民众信仰的或说被民众尊崇的主流“文艺评论”者,如果其本身就不能认识到“纯文艺”对于健康个性和文明社会的确凿价值和长远意义,就单纯大肆宣扬给予文艺(创作者)“独立”“自由”地位,可能不仅是引起社会思维混乱,而是令追求“艺术生活”“艺术人生”的那些人(尤其是文艺青年)误入歧途,也必定会是害人害己!(这方面的例子已不在少数)
    话到此,想从另一个角度,闲扯下“纯文艺”话题。其实,文艺产品(文学、绘画、音乐、雕塑等)若能归于艺术作品,其本质上应归属于“美学”范畴。说到美学,必定先确定:“什么是美?”这一基准/基本/底线问题。
    俗话“真善美”“假恶丑”。其实,这也是人类社会历经浴血奋战诸多世纪之后,至今仍在苦苦探求和急切追寻的“普世观念”。从人之本能和自觉意识上,“美”感生于“真”和“善”,而在此就直说“真”和“善”,而非“至真”“至善”,也不是“似真”“似善”,更不是“伪真”“伪善”。同样,对于“丑”的说辞,亦然。如此说来,“真”“善”是否还有尺度?其尺度何在、区间多大?世人又如何去把握呢?对此,我的回答就是:不知道。若再问,我便会引用佛家一句话回应之:放下吧。
    一个真正的艺术家,也可说一切堪称值得人类大多数去崇敬、追随和仰望的伟人吧,其若能懂得,并还能正确回答,佛家一句老生常谈的问题:何是佛祖西来意?而且,其在“名利色权”功利场上,又还能够执着于“普世信念”,并舍得“度己明世”之小我,而屈就“普度众生”之大我。那么,无论其是否有过三妻四妾或曾经杀人如麻等劫数,也依然可以“放下屠刀立地成佛”,坦然生死。像这样一种认识和生活存在,在宗教界相对狭小的圈子里面,也是纷繁芜杂、跌宕起伏,甚至于飘忽不定。由此,一个行当、一个国家、一片疆域区或直说整个地球上,使其达成一种共识,且并行不悖……其不是天方夜谭,也一定不会在今天或明天实现。
    所以说:若非要一言以蔽之,即“世界观的转变才会有根本性改变”。

    点评

    我很赞同: 4.0
    我很赞同: 4
      发表于 2015-11-6 21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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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3-25 14:39
  • 签到天数: 171 天

    [LV.7]常住居民III

    5#
    发表于 2015-11-6 13:28:09 | 只看该作者
    类似的案件,结果竟然相反,法律的准绳原来也可以有角度,就看法律的价值取向,从而引导社会行为的文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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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3-7 16:10
  • 签到天数: 16 天

    [LV.4]偶尔看看III

    地板
    发表于 2015-11-6 12:01:59 | 只看该作者
    也与一个社会政治文明、文化文明程度密切相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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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5-10-21 09:12
  • 签到天数: 29 天

    [LV.4]偶尔看看III

    板凳
    发表于 2015-11-6 09:20:54 | 只看该作者
    发人深思,让人明白,此类文章多多益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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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14 小时前
  • 签到天数: 3696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沙发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5-11-6 08:56:13 | 只看该作者
    这篇文章里的观点虽然值得商榷,但从立法和判决的实践来看,我们判决对涉案行为的后续影响、对社会整体所传达的行为规范的意义理解上有所不同,所达到的效果也令人难以认同,一个文明社会,道德的建立是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过程,法律所起的正向作用十分关键。而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法庭的判决不能称为是正向的。也令人难以认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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