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收藏本站

四季歌文学社区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(鼓励中文名字)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查看: 6264|回复: 119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[原创] 调解手记 (连载)

[复制链接]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昨天 10:32
  • 签到天数: 2971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跳转到指定楼层
    楼主
    发表于 2017-10-14 09:45:17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    欢迎你来注册,这里有更多的热心朋友期待你的加盟参与。

   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帐号?立即注册(鼓励中文名字)

    x
   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4-6-17 12:26 编辑

    调解手记(连载)

        我是一位机关退休的老同志,退休后被聘为邯郸市邯山区民事调解员,办公地址设在邯山区人民法院,名为“民事调解室”。
        办公地址虽然设在法院,但它却不属于法院系统,属于司法系统,直属邯山区司法局管辖。之所以在法院办公,主要考虑工作方便,因为它主攻方向是诉前调解,节约诉讼成本。
        民事调解千头万绪,一言难尽,我在《调解手记》中画龙点睛地有所反映。虽然有苦恼,有彷徨,有压力,但各级领导给了我很多鼓励和荣誉,多次荣获邯郸市模范调解员,2012年4月27日被河北省司法厅授予“河北人民调解能手”荣誉称号,同年9月4日又被国家司法部授予“全国人民调解能手”荣誉称号,并且走进了《法制日报》和《河北法制报》。对照这些荣誉,我常常感到不安,深信领导也有看走眼的时候。
        这个《调解手记》是我的心路历程,记载比较庞杂,既有调解体会,也有延伸思考;既有份内主业,也有份外的“闲事”。总之,网友们看做消闲和交流可也。
        在这个《调解手记》即将登场之际,简单交代几句,权且为序。


    分享到: 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
   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
    回复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昨天 10:32
  • 签到天数: 2971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沙发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7-10-14 09:57:15 | 只看该作者
   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4-5-19 18:54 编辑

    依法调解  母女团聚
    ——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一

        1996年,17岁的少女王某去某厂催要货款,认识了该厂干部、有妇之夫的赵某。赵某大王某20多岁,在催款过程中对王某多有帮忙,一来二去,二人互有好感,感情逐渐升温,终于在2004年5月同居,过起了隐秘的地下生活。2005年5月,王某生育一女,取名妞妞(化名)。2008年当事人因感情出现裂痕,二人分手,结束同居生活,赵某将女儿据为己有,交与原配妻子李某抚养,从此王某备尝思女的熬煎。2011年4月,赵某因病去世,王某见时机已到,就向李某主张女儿的抚养权,被李某一口回绝,王某又多次托人周旋,李某始终态度强硬,万般无奈之下,王某只好提起诉讼,请求法律的裁决。
        邯山区人民法院接案后,先行委托民事调解室庭前调解。调解员认真查阅了案情,认为王某与有妇之夫非法同居,虽然有一定的过错,但孩子是无辜的,不应遭到不公正的对待,更不应该以孩子为筹码惩罚对方。赵某与王某是孩子的亲生父母,按照法律规定,父母是孩子的法定抚养人,现在赵某去世,孩子理应由王某抚养,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无可厚非,合情合理合法,应该给予支持。
        对被告当事人的调解颇为棘手,面对调解员,李某情绪激烈,态度强硬,一连抛出三张“王牌”:第一,我家老头生前有话,孩子是赵家的,不能交出去;第二,孩子的户籍在我们赵家,就是我们赵家的人;第三,孩子姓赵,不姓王。面对李某的“理由”,调解员不急不躁,以理服人,以情感人,依法动人,有针对性地也做了三条解释:第一,按照李某的说法,孩子只能是父亲的附属品,这是典型的封建观念,逝者的遗嘱违背现行法律,不能成立;第二,户籍是孩子身份的属性,但不能代替孩子的血缘关系,更不能作为孩子抚养权的唯一证据;第三,按照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子女可以随父姓,可以随母姓,这既是社会主义新型观念的重大突破,更是法律的刚性规定。那种认为孩子随父姓就是父亲的私有财产,随母姓就是母亲的私有财产,违背《婚姻法》的基本精神。通过调解员的法律宣讲,李某的情绪虽然有所缓和,但抵触情绪仍然很大,考虑到解决问题需要有一个过程,调解员有意放慢节奏,第一次调解暂告结束。
        几天后进行第二次调解。调解一开始就充满了火药味,李某频频出击,连珠炮似地责问砸向了调解员:“法律惩罚小三不?她勾引我老公,你们不去惩罚小三,却来为难我!” “她偷我老公,我是最大的受害者。” “我对你们有意见,你们替她说话!”……
        面对责难,调解员仍然作耐心的解释:有配偶而非法与人同居,是《婚姻法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,你无疑是最直接的受害者,应该给予同情。但是不能因为你是受害者,就把怨气加在无辜的孩子身上,根据法律规定,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,不能歧视,更不能拿孩子赌气。同时还向其讲解了《民法通则》《婚姻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使其情绪逐渐平稳。为了打消李某的成见,调解员开诚布公地说:作为人民调解员,我们要对当事人负责,对法律负责,不能徇私枉法,偏袒一方。现住法律的观念已基本深入人心,懂法的人很多,你随意咨询一下你信任的人,看看我们有没有偏袒的行为。调解员又从情理的角度,启发李某的良知,说人人都有父母儿女,将心比心,如果别人使自己骨肉分离,自己会是什么感受?
        整个调解过程,调解员始终依法办事,把调解过程作为普法的过程,作为弘扬中华民族善良本性的过程,收到了良好的效果,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:
        1、李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三日内将孩子的抚养权交其母亲王某。
        2、李某协助把孩子的户口迁移于王某户口中。
        3、李某把孩子的人身相关物品交付于王某。
        双方签字后,履行顺利。事后回访,所定条款全部履行完毕,一场纠纷烟消云散。

    点评

    好事例,启智普法。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-10-15 09:20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9-3-20 06:01
  • 签到天数: 1262 天

    [LV.10]以坛为家III

    板凳
    发表于 2017-10-14 15:13:09 | 只看该作者
    老家伙,贡献大,阅历多;行得远,故事多;道出来,启迪人生,丰富知识,开拓眼界。

    点评

    谢谢点评,过奖了。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-10-14 17:52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22-6-6 10:49
  • 签到天数: 875 天

    [LV.10]以坛为家III

    地板
    发表于 2017-10-14 15:25:28 | 只看该作者
    学习了!关注!大赞!

    点评

    谢谢斑竹鼓励1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-10-14 17:53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昨天 10:32
  • 签到天数: 2971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5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7-10-14 17:52:53 | 只看该作者
    老党 发表于 2017-10-14 15:13
    老家伙,贡献大,阅历多;行得远,故事多;道出来,启迪人生,丰富知识,开拓眼界。

    谢谢点评,过奖了。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昨天 10:32
  • 签到天数: 2971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6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7-10-14 17:53:33 | 只看该作者
    胡侃瞎周 发表于 2017-10-14 15:25
    学习了!关注!大赞!

    谢谢斑竹鼓励1

    点评

    下次莫这样回复。我会脸红。写文章你是高手!论机关职务你最低正科,我是老油条,论年岑你可能比我大个岁吧。都是退休出来找乐。一声哈哈一声笑最好。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-10-14 19:08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前天 08:11
  • 签到天数: 1999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7#
    发表于 2017-10-14 18:54:17 来自手机 | 只看该作者
    欣赏!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22-6-6 10:49
  • 签到天数: 875 天

    [LV.10]以坛为家III

    8#
    发表于 2017-10-14 19:08:06 | 只看该作者

    下次莫这样回复。我会脸红。写文章你是高手!论机关职务你最低正科,我是老油条,论年岑你可能比我大个岁吧。都是退休出来找乐。一声哈哈一声笑最好。

    点评

    不必脸红,既然在网络厮混,就要按网络的规矩办。您是名副其实的斑竹,在我看来什么年龄,什么职务,都是次要的东西。能在诸位斑竹的麾下效力,是我的荣幸。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-10-15 06:08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9-3-19 19:22
  • 签到天数: 492 天

    [LV.9]以坛为家II

    9#
    发表于 2017-10-14 20:50:01 | 只看该作者
    那边才回复完“期待”,这里早就开火了,真是迅捷,先生辛苦。看先生手记,就如同随先生去进行调解一样,把个心弄得一愣一愣的。{:1_231:}

    点评

    再次谢谢斑竹的鼓励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-10-15 06:09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昨天 10:32
  • 签到天数: 2971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0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7-10-15 06:08:39 | 只看该作者
    胡侃瞎周 发表于 2017-10-14 19:08
    下次莫这样回复。我会脸红。写文章你是高手!论机关职务你最低正科,我是老油条,论年岑你可能比我大个岁 ...

    不必脸红,既然在网络厮混,就要按网络的规矩办。您是名副其实的斑竹,在我看来什么年龄,什么职务,都是次要的东西。能在诸位斑竹的麾下效力,是我的荣幸。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昨天 10:32
  • 签到天数: 2971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1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7-10-15 06:09:34 | 只看该作者
    一方 发表于 2017-10-14 20:50
    那边才回复完“期待”,这里早就开火了,真是迅捷,先生辛苦。看先生手记,就如同随先生去进行调解一样,把 ...

    再次谢谢斑竹的鼓励!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昨天 10:32
  • 签到天数: 2971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2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7-10-15 06:24:17 | 只看该作者
   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4-5-19 18:57 编辑

    不上台面的话也很重要(调解花絮)

        干调解工作,好话孬话都得说,不管黑猫白猫,以解决问题为目的。可是往往调解成功了,向上写典型材料,大都原则话多,官场话多,一些不上台面的话就隐去了。其实,那些不上台面的话也很重要,有时还能起决定的作用。下面,我结合调解的第一起案件,具体谈谈这个问题。
        这是一起孩子的抚养权纠纷案。未婚女王某与有妇之夫赵某非法同居,一年后生下一女妞妞(化名),孩子3岁时两人发生矛盾,结束同居生活,但赵某将孩子据为己有,交与原配妻子李某抚养。孩子6岁时,赵某去世,王某主张孩子的抚养权,李某坚决不同意,一场纠纷就此爆发。
        从法律的角度讲,王某和赵某是孩子的亲生父母,二人拥有同等的抚养权利。现在赵某已死,王某就是孩子的唯一的抚养人。调解也要按法律办事,不能违背法律。
        当我们把这些法律规定解释给李某时,李某显得异常激动,一连抛出了3条“理由”进行辩解:一是孩子姓赵不姓王,这孩子就是赵家的;二是孩子的户口在我们名下,有户口本为证;三是我丈夫有遗嘱,孩子是赵家的,不能给王某。
        这三条“理由”在法律面前当然不能成立,我们逐条给她讲解和解释(此处略,具体可参考案例之一)。
        当李某了解得不到法律的支持,进入诉讼程序也会败诉时,情绪有了很大的变化。我们又及时地从利害得失的角度进行分析,进一步开导她:
        和平地把孩子交给对方,其好处是:双方不伤感情,省却了较长的诉讼时间,避免了精神上的熬煎;和平交割,对方自然会感谢你,从长远看也有好处;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;你如果对孩子真有感情,还可以常来看看。这不是皆大欢喜吗?
        坚持不交抚养权,短期和长期祸患无穷。具体为:其一,你辛辛苦苦把孩子养大,当孩子明白了真相,不但不感谢你,反而会怨恨你,你图什么?其二,孩子在你身边,人们时时能够看到,就像一根导火索,指指点点,不免议论你丈夫当年的丑事,你如果真爱你的丈夫,就应该积极消除这种影响。其三,孩子在你身边,她独特的身世会使她时时感到自卑,对孩子的成长及其不利。其四,夺女之恨,深骨入髓,对方会恨你一辈子,你将亲手种下怨恨的种子不能自拔。其五,最后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,你将鸡飞蛋打,不但更没有面子,精神会更加痛苦……
        这一番实实在在,合情合理的贴心话,终于使李某幡然醒悟,顺利地签订了变更抚养权调解书,并对调解员百般感谢。
       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。诸位网友,您对这一番不上台面的话感觉如何呢?

    2011. 10. 14

    点评

    话糙理不糙。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-10-15 09:23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9-3-20 06:01
  • 签到天数: 1262 天

    [LV.10]以坛为家III

    13#
    发表于 2017-10-15 09:20:12 | 只看该作者
    一个放羊娃 发表于 2017-10-14 09:57
    依法调解   母女团聚
    ——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一

    好事例,启智普法。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9-3-20 06:01
  • 签到天数: 1262 天

    [LV.10]以坛为家III

    14#
    发表于 2017-10-15 09:23:38 | 只看该作者
    一个放羊娃 发表于 2017-10-15 06:24
    不上台面的话也很重要(调解花絮)

        干调解工作,好话孬话都得说,不管黑猫白猫,以解决问题为目的。 ...

    话糙理不糙。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9-3-19 19:22
  • 签到天数: 492 天

    [LV.9]以坛为家II

    15#
    发表于 2017-10-15 09:35:23 | 只看该作者
    不上台面的话就像一碟一碟的小菜,开胃,真正的好口味。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9-24 16:42
  • 签到天数: 71 天

    [LV.6]常住居民II

    16#
    发表于 2017-10-15 16:18:30 | 只看该作者
    调解手记很精彩,有事实,有依据,阅读的同时也增长了专业的法律知识,欣赏学习,期待您精彩继续。

    点评

    云上斑竹初次来访,请坐,献茶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-10-15 17:35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昨天 10:32
  • 签到天数: 2971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7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7-10-15 17:35:06 | 只看该作者
    云上云上 发表于 2017-10-15 16:18
    调解手记很精彩,有事实,有依据,阅读的同时也增长了专业的法律知识,欣赏学习,期待您精彩继续。

    云上斑竹初次来访,请坐,献茶!

    点评

    感谢老师的盛情,期待您精彩继续哦。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-10-15 18:45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9-24 16:42
  • 签到天数: 71 天

    [LV.6]常住居民II

    18#
    发表于 2017-10-15 18:45:13 | 只看该作者
    一个放羊娃 发表于 2017-10-15 17:35
    云上斑竹初次来访,请坐,献茶!

    感谢老师的盛情,期待您精彩继续哦。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昨天 10:32
  • 签到天数: 2971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19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7-10-16 07:34:18 | 只看该作者
   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4-6-10 08:55 编辑

    借贷双方互体谅   重归于好促和谐
    ——邯山区民事调解典型案例之二


        2011年9月1日,当事人杨某手持一纸诉状,来到民事调解室,就一起借贷纠纷请求民事调解,声言调解不成就提起民事诉讼。
        调解人员热情接待了他,让其详细讲述事情的原委。杨某称:我和借款人辛某是朋友,2009年6月,辛某办化工厂资金困难,向我借款10万元,双方协商好利息,并出具了借据,言明一个月后归还。谁知一个月过去了,两个月过去了,半年过去了,辛某始终不提还款之事,我碍于朋友情面,也不好意思催要。后来我因为急于用钱,向辛某催要了几次,辛某总是以资金困难相推诿,一直拖了两年多。
        听了杨某的诉说,调解人员既感到痛心,又感到一份沉甸甸的责任。痛心的是,一对昔日的朋友现在反目成仇,有可能面临对簿公堂的尴尬。为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,使其向好的方面转化,是调解人员义不容辞的义务,这不但关系到昔日朋友的重归于好,也关系到促进社会的和谐。
        调解人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,以免面对面双方情绪失控,使事态进一步恶化。借款方辛某辩称:我借杨某10万元属实,之所以没有及时归还,是出现了重大变故。建厂初期,因为考虑不周,化工厂离旅游景点太近,环保部门责令搬迁,这样重新选厂址,盖厂房,劳民伤财,一折腾就是两年多。现在我负债累累,实在无力偿还。调解人员指出,当初朋友雪中送炭帮助你,是友谊和友情的具体体现,你出现了不可抗拒的困难,应该主动与朋友沟通,取得朋友的体谅,但你却用拖延塞责的方式应付朋友,是极其错误的,这不但亵渎了朋友的友谊,违背了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,更为有关借贷的法律规定所不容。辛某承认以前做法欠妥,表示一个月左右工厂开工后,首先归还朋友的欠款,以实际行动取得朋友的谅解。事后,调解人员从多种渠道证实,辛某化工厂近期即将开工的信息属实,一个新的调解方案形成了。
        调解人员面对借款方杨某时,首先转告了辛某的歉意,并告知了化工厂近期开工首先还款的信息,希望杨某摒弃前嫌,帮人帮到底,宽限时日,继续支持一把,成人之美,胜造七级浮屠。尽管辛某有对不起你的地方,但毕竟朋友一场,得饶人处且饶人。杨某经过反复思考,最终点头同意。
        2011年9月16日,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,一对昔日的朋友重新相聚了,一个表示歉意,一个表示谅解。在互敬互谅的气氛中,双方达成如下协议:
        1、在所有欠款中,本笔欠款优先归还。根据还款能力,自本调解书签字之日起, 第一笔2011年11月20日还3万元;第二笔2011年12月20日还5万元;第三笔2012年1月还5万元。
        2、如违约,借款方承担双倍滞纳金责任。如不能完全按规定时间还款,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        双方签字后,一对老朋友握手言和,重归于好。

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昨天 10:32
  • 签到天数: 2971 天

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1

    20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7-10-16 07:44:12 | 只看该作者
    本帖最后由 一个放羊娃 于 2024-6-10 08:55 编辑

    为什么突然不能按以前一样编辑了?

   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    按动“大小”键就会出现字迹前后的零碎,而且字迹的大小也不听指挥,按下“保存”键两头的零碎就没有了。

    愿诸位老师帮助。

    点评

    调解工作了不得,看起来对社会稳定和谐,对普法行法有很大的作用。没读一个案例,对自身法律意识都有提高。谢谢老兄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-10-16 10:05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  本版积分规则

    QQ|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四季歌文学社区 ( 京ICP备14012862号-2  

    GMT+8, 2024-11-24 14:15 , Processed in 0.102736 second(s), 35 queries .

    Powered by Discuz! X3.1

    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  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