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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樟树 于 2018-1-10 10:30 编辑
喝好自己杯中酒,无须别人担闲责
法规不甚了了,法官又是葫芦僧,导致喝酒有危险,端杯须谨慎。
喜欢喝酒,也喜欢邀人喝酒,也曾被人邀请过。——喝酒,人生很惬意的事情,自古圣贤皆寂寞,唯有饮者留其名。相如喝酒,喝出文君夜奔千古爱情佳话;李白喝酒,喝出醉捉水中明月至今留下捉月台的传说;余光中喝酒,喝出“酒入豪肠,三分化作啸气七分化作月光”的俊逸诗句。
很好的很愉悦的喝酒,不小心便被黑了,便被坑了。
2015年1月菏泽人张先生邀请朋友李先生喝酒,李先生回家后身体不适而亡。家属告上法庭,法庭以张先生“未阻止李某过量饮酒,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”为由,判决张先生赔偿李先生家人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共计124180元。
2017年2月21日,帝京王某与4名好友一同到红福饭店就餐。席上王某喝醉,由朋友垂某主动送王某回家,崔某送王至家附近路口。第二天早晨,路人发现王某死在路边。经法医鉴定:王某系“饮酒后冻死”。王某的家属把同桌喝酒者上告法院,法院以“4名酒友在与王某一起喝酒时未尽劝阻义务,酒后也未尽到照看、扶助义务,致使王某饮酒后冻死在路旁”为由,判赔四被告39.41万余元。
前几年某私立学校年关答谢酒宴。席间东翁情意拳拳,热心添菜劝酒。不料到东翁今日不是喝酒日光,喝酒“未醉身先死”。丧者家属告上法庭,法庭调解以人道主义名义赔偿16万元,席上除死者外八人每人分担两万责任;可怜席间一女士连酒杯未沾,亦陪两万,理由就是同桌喝酒……
喝酒伤身,不喝伤心,这是饮酒者的高贵品质。若喝出性命攸关,谁都会悲痛。若由此扯上法律经济官司,便须明白一些事理。
三个案例看出,来喝酒是自愿的,做东翁是自愿的,没有人进行肢体上的强迫。一方出事,家属闹事,八方担责。法庭和稀泥,搞“连坐”,便以“喝酒时未尽劝阻义务”为名,判赔经济赔偿。
“未尽劝阻义务” ,是什么法宝?查遍《刑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、《侵权责任法》,也没有一条绝对明确规定,喝酒出事,责任分担。法庭判赔只是依据其中不甚明了的条文来和稀泥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二条规定,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等等,在第二章“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”中第六条规定,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,“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。很明显把饮酒致人死亡,法庭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,进行有过错推定,所以席上活着的人必须赔偿。
《民法通则》也有类似模糊的规定。
喝酒是喝人情友情,是祝贺喜悦,是慰藉解忧。做客和做东,都是正常的社会交际,心地光明,行为正大,互相尊重,一起饮酒不存在侵权,——侵害别人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,——做客的喝死做东的,做东的喝死做客的。
若说喝酒有风险,同桌者要提醒。什么时候生活没有风险?激烈的体育运动,悠闲的散步活动,吃饭、睡觉,都有风险,——吃饭也噎死人嘛,——难道天天来提醒?中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1条规定:“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,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”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,能不能喝,喝多喝少,自己可以做主,一同喝酒的人法律没有规定自己有劝阻他人喝酒的权力与义务。
若说连带责任,你在桌上就有责任,纯粹是违法“连坐”。既然喝酒有危险,应该去告酒厂,酿酒的才是罪魁祸首。明知有不可预料的死伤事故发生,还要酿酒。不敢告酒厂,亦欺软怕硬罢了,何以令人信服心服。
若说超出正常风险范围比如年龄大,比如身体隐形疾病或者其他疾病,不适应喝酒。酒桌上只有饮酒者自己知道,总不至于要人人一上餐桌就挂着“我有病”的胸牌吧。
如此,你被人盛情邀请喝酒,请不请在他,去不去在你,美酒喝不喝在自己,谁有错?你盛情请人喝酒,你敬酒人家喝,均在自己,谁有错?谁侵谁权呢?没有。
况且从案例中看来,皆是“没有尽劝阻义务,致人死亡”,这个法庭怎么调查的?我想法庭肯定没有采纳其他饮酒者的证言证词,纯粹“有罪推定”、“有错推定”,连“谁主张谁举证”的过程都不要,——你在故你有错,你同桌就必须赔偿。就像南京老太案,为整个社会竖起了一根“邪恶行为”的标杆,你去扶就是心虚,也就有错,也就必须负责。亡者家属命没有了要钱,脸面情面不要了;法庭钱反正不要法官出,别来闹就行,法理不管了。
都知道,“法无明禁者即可行”,如此喝酒致人死亡,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,同饮者必须法律负责任,——除非如酒驾一样入罪,除非像公务时间禁止饮酒一样违规,除非以权用酒谋私谋利一样违法。
史上也有喝酒而死的,并且还不是一般的人。一个是李白,据《唐摭言》记载,“李白著宫锦袍,游采石江中,傲然自得,旁若无人,因醉入水中捉月而死。”《旧唐书》也说李白“饮酒过度,醉死于宣城”,故李白因酒而亡定当不虚。其名气大,粉丝多,此时虽是失意人生,肯定有诗朋酒友延请,只是不知道是谁罢了。一个是杜甫,诗圣是吃了县令的烤牛肉和酒而死的,新旧唐书•杜甫传中,均有类似记载,“大历中……游岳祠,大水遽至,涉旬不得食。县令具舟迎之,乃得还。令尝馈牛炙白酒,大醉,一夕卒,年五十九。”此两人一诗仙,一诗圣,家属俱没有要求赔钱,若是今朝那还了得,——法庭上见。
人心不古,金钱比脸重要。从此饮酒者应该配发饮酒上岗证,饮酒时如代表证般挂在胸前。
天气预报说明天有雪,也许会“晚来天欲雪,能饮一杯无”,饮酒有风险,前车之鉴,后事之师:请与不请,喝与不喝,酒杯在手,俱在自心,——喝好自己杯中酒,无须别人担责任。
也许我写此文字,以无酒友。然我心似菩提:勿忘我,勿怪我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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