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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我们容易于“色”的思考中联想到我们自个色身之在。由是思之中色身之在的我,即:把“我”的物质、形态及其变化放置于对象位置,以希替换出我之外的有形的存在,即:用我作为认识者的特殊地位取代他者个体间相区别的在。这种替换看似平等地对待物我,显示出事物普遍意义上的一致性,物我之间基于这种普遍性也确实是一致地存在,这也是“色”不同的表现形式罢了,或说不过是形之所碍的显示。
当然,这种朝向的转变意味着“我”的觉醒,开始思考我们认识者自身,也意味着开始反思对象呈出的“色”这种物质属性的在,即:物资显出的形与碍,既是对象内在特性的显现,同时也是一种随缘显现的现象,是针对我们认识者感受而言的现象。那么,事物朝向我们显示的所谓“物质空间形态和碍”的现象,不过是投影于同样具有“物质空间形态和碍”的我心里的印象与“我”内心原本的“有”相结合的产物。它们共同组成无差别的存在,亦即:一种从事物内部抽取出来的以个体体现的形式意义的在,说“抽取”只是于认识者而言主观行为罢了,也是对于“色”的表达的基本行为。
且,这里面似乎有一种示现:色并不是独立于认识者的别处无关的存在,哪怕它显示了对象世界的所谓“色”的属性。我们谈论色,也是在谈论包含“我”在内的我之所见世界物质形态的在,我与物内在关联所展现的外部现象。
但是,以上过程,由内及外似乎是一个认识的逆解过程,缺乏一种面对对象的直接性的印象,从而造成我不能直接面对对象。换句话说,这之于我可见的、可显示的“色”里,有“我”的色身的在;同时,也可说我们所见的“色”里有作为物象的碍障的“我”在,但我们容易忽略对色的感知、认识过程中“我”的参与,将面前的“色”当作与“我”相隔离,当作与我之间完全屏蔽的在。或说,强调“我”之色在,反过来形成识得碍障。应当注意,物质于空间中的碍也是“我”之中的碍,至少物质之色的形状显示于我眼中时既是对象识别标志,帮助认识者认识、了解、走进对象,亦即为认识对象的凭借或说中间媒介,是过渡性的、暂时的在;也是一种我们心中认识的碍障,阻止我们走进对象、抵达“色”的另一面“空”。
所有色之所有的可见的、可显示的物象的碍障不过是一种假象,或说诸现象假有,暂时的物质存在的现象,尤其是“我”作为“色”的形态存在于对象中时。
注:2019.6.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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