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收藏本站

四季歌文学社区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(鼓励中文名字)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查看: 412|回复: 12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[原创] 未成年犯了杀人性侵等恶性案件,量刑不应从轻

[复制链接]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6-12 10:22
  • 签到天数: 3 天

    [LV.2]偶尔看看I

    跳转到指定楼层
    楼主
    发表于 2016-8-22 11:20:26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    欢迎你来注册,这里有更多的热心朋友期待你的加盟参与。

   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帐号?立即注册(鼓励中文名字)

    x
    本帖最后由 高山对虾1 于 2016-8-23 10:43 编辑



       二月二十一日,在山东省枣庄市发生了一起恶性强奸(轮奸)案。一名年仅十五岁的女孩,遭到五名男人的轮奸。
       这群男人,拿掺入迷醉剂的饮料让女孩喝,之后,便用猜拳的方式,决定轮奸的顺序,对女孩子进行了野兽性的摧残。这五人之中,有四个是未成年人。

       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了深思,既然是未成年人,那就不应该具有性能力,既然具备了性能力,而且对无辜的女孩进行了性伤害,就应该视为已经成熟,就已经在实质上达到了成年人的标准。在量刑时,就不应该再考虑他是未成年而予以减轻或者不让其承担刑事责任,而应当让他承担与成年人相同的法律责任,因为,这种未成年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,跟成年人是相同的。

       前段时间,三个未成年男孩子,抢劫了一辆出租车,还试图将这位家有老母幼子的三十多岁的司机烧死,只是由于其中有一个天良尚未丧尽,那司机才侥幸得活。
        这类未成年人犯下的杀人、抢劫、性侵的恶性刑事案件,并不在少数。其凶残程度和恶劣影响,是十分令人发指的。他们在杀人抢劫强暴女性时,那凶相,有一点是让人觉得可怜可亲可爱的未成年人吗?   

      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,人的成熟年龄也在逐渐向低龄发展,如果仍然使用“未成年人犯罪,不承担法律责任”的条文,那么,势必会纵容一些无良未成年人的胆大妄为心理。因此,未成年人犯了譬如性侵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罪行,也要与成年人同等量刑判决,甚至要加重,这也是“从年轻时抓起”吧。
       杀一儆百,对预防未成年人触犯刑律更加需要。为了不让这些未成年人长大后变成真正的人渣,法律对他们决不能手软和放纵!过度的量刑宽松,会在客观上起到他们犯罪培养基的作用。

    评分

    参与人数 1文币 +10 贡献 +10 收起 理由
    一方 + 10 + 10 很给力!

    查看全部评分

    分享到: 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
   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
    回复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9-3-19 19:22
  • 签到天数: 492 天

    [LV.9]以坛为家II

    沙发
    发表于 2016-8-22 11:37:36 | 只看该作者
    楼主说得对,坚决支持!

    点评

    感谢您的认可和支持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-8-22 21:15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5-3-3 08:55
  • 签到天数: 1 天

    [LV.1]初来乍到

    板凳
    发表于 2016-8-22 15:37:07 | 只看该作者
    这群男人,拿(掺)入迷醉剂的饮料让女孩喝,

    点评

    谢谢首席!您的认真仔细,真的让我十分敬佩。再次感谢您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-8-22 21:08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5-3-3 08:55
  • 签到天数: 1 天

    [LV.1]初来乍到

    地板
    发表于 2016-8-22 15:39:45 | 只看该作者
    在这个唯西方价值观马首是瞻的时代,恐怕无法实现。

    点评

    有些已经成熟了的“未成年人”会很好地利用这个法律的缺陷实施犯罪,这对于社会和“未成年”的少年犯,都是很有害的。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-8-22 21:11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9-3-20 06:01
  • 签到天数: 1262 天

    [LV.10]以坛为家III

    5#
    发表于 2016-8-22 16:09:33 | 只看该作者
    我们呼吁,专家研究,人大审议,国家公布,相信法律会与时俱进的,但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是经常发生的。

    点评

    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已经注意到这种现象并准备对法律有所改动,不得而知。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-8-22 21:12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9-24 16:42
  • 签到天数: 71 天

    [LV.6]常住居民II

    6#
    发表于 2016-8-22 17:37:06 | 只看该作者
    案件真的令人触目惊心。手段的残忍,实难想象是“未成年的孩子”所为……

    点评

    审视案件,应该不考虑犯罪者是谁,应该先给案件定性,然后再根据案件给制造案件者量刑定罪。如果这样,就不必考虑是不是“未成年人”了。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-8-22 21:14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6-12 10:22
  • 签到天数: 3 天

    [LV.2]偶尔看看I

    7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8-22 21:08:39 | 只看该作者
    运涛 发表于 2016-8-22 15:37
    这群男人,拿参(掺)入迷醉剂的饮料让女孩喝,

    谢谢首席!您的认真仔细,真的让我十分敬佩。再次感谢您!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6-12 10:22
  • 签到天数: 3 天

    [LV.2]偶尔看看I

    8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8-22 21:11:02 | 只看该作者
    运涛 发表于 2016-8-22 15:39
    在这个唯西方价值观马首是瞻的时代,恐怕无法实现。

    有些已经成熟了的“未成年人”会很好地利用这个法律的缺陷实施犯罪,这对于社会和“未成年”的少年犯,都是很有害的。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6-12 10:22
  • 签到天数: 3 天

    [LV.2]偶尔看看I

    9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8-22 21:12:00 | 只看该作者
    老党 发表于 2016-8-22 16:09
    我们呼吁,专家研究,人大审议,国家公布,相信法律会与时俱进的,但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是经常发生的。

    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已经注意到这种现象并准备对法律有所改动,不得而知。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6-12 10:22
  • 签到天数: 3 天

    [LV.2]偶尔看看I

    10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8-22 21:14:50 | 只看该作者
    云上云上 发表于 2016-8-22 17:37
    案件真的令人触目惊心。手段的残忍,实难想象是“未成年的孩子”所为……

    审视案件,应该不考虑犯罪者是谁,应该先给案件定性,然后再根据案件给制造案件者量刑定罪。如果这样,就不必考虑是不是“未成年人”了。

    点评

    支持理解您的观点!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-8-23 09:03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6-12 10:22
  • 签到天数: 3 天

    [LV.2]偶尔看看I

    11#
    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8-22 21:15:14 | 只看该作者
    一方 发表于 2016-8-22 11:37
    楼主说得对,坚决支持!

    感谢您的认可和支持!

    点评

    您这一客气,咱就不知道说点啥好。还是自己神气神气吧。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-8-23 07:02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9-3-19 19:22
  • 签到天数: 492 天

    [LV.9]以坛为家II

    12#
    发表于 2016-8-23 07:02:15 | 只看该作者
    高山对虾1 发表于 2016-8-22 21:15
    感谢您的认可和支持!

    您这一客气,咱就不知道说点啥好。还是自己神气神气吧。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
    2016-9-24 16:42
  • 签到天数: 71 天

    [LV.6]常住居民II

    13#
    发表于 2016-8-23 09:03:45 | 只看该作者
    高山对虾1 发表于 2016-8-22 21:14
    审视案件,应该不考虑犯罪者是谁,应该先给案件定性,然后再根据案件给制造案件者量刑定罪。如果这样,就 ...

    支持理解您的观点!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  本版积分规则

    QQ|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四季歌文学社区 ( 京ICP备14012862号-2  

    GMT+8, 2024-12-22 15:25 , Processed in 0.143927 second(s), 38 queries .

    Powered by Discuz! X3.1

    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  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