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帖最后由 高山对虾1 于 2016-8-23 10:43 编辑
二月二十一日,在山东省枣庄市发生了一起恶性强奸(轮奸)案。一名年仅十五岁的女孩,遭到五名男人的轮奸。 这群男人,拿掺入迷醉剂的饮料让女孩喝,之后,便用猜拳的方式,决定轮奸的顺序,对女孩子进行了野兽性的摧残。这五人之中,有四个是未成年人。
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了深思,既然是未成年人,那就不应该具有性能力,既然具备了性能力,而且对无辜的女孩进行了性伤害,就应该视为已经成熟,就已经在实质上达到了成年人的标准。在量刑时,就不应该再考虑他是未成年而予以减轻或者不让其承担刑事责任,而应当让他承担与成年人相同的法律责任,因为,这种未成年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,跟成年人是相同的。
前段时间,三个未成年男孩子,抢劫了一辆出租车,还试图将这位家有老母幼子的三十多岁的司机烧死,只是由于其中有一个天良尚未丧尽,那司机才侥幸得活。 这类未成年人犯下的杀人、抢劫、性侵的恶性刑事案件,并不在少数。其凶残程度和恶劣影响,是十分令人发指的。他们在杀人抢劫强暴女性时,那凶相,有一点是让人觉得可怜可亲可爱的未成年人吗?
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,人的成熟年龄也在逐渐向低龄发展,如果仍然使用“未成年人犯罪,不承担法律责任”的条文,那么,势必会纵容一些无良未成年人的胆大妄为心理。因此,未成年人犯了譬如性侵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罪行,也要与成年人同等量刑判决,甚至要加重,这也是“从年轻时抓起”吧。 杀一儆百,对预防未成年人触犯刑律更加需要。为了不让这些未成年人长大后变成真正的人渣,法律对他们决不能手软和放纵!过度的量刑宽松,会在客观上起到他们犯罪培养基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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